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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某公司签订三年期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2013年3月底,双方劳动合同期满,A向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动顺延的,所以无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A认为合同期满后,不签新的劳动合同始终对自己没有保障,故仍然要求公司与其签合同,公司未答应A的要求。A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自己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要支付自己双倍工资。请问律师自动顺延倒底有个什么样的规定?

其他 2014-05-20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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