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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从94年末开始在同一单位工作(中间单位名称变更)直到2006年国营企业改制买断工龄但一直连续工作,至2012年底单位解体又被安置到同一集团下属单位工作至2014年4月单位口头通知我们因为改变经营方式,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让我们 自己去找工作,单位还有留用人员,我对单位表态要求留用,因为家中只有我一人抚养未成年孩子。以前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请教律师我是否属于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是否违法与我解除合同,我要求二倍经济补偿是否成立,未签订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补偿是否成立,恭请各位律师给我解惑

其他 2014-05-23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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