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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份开始我为一家公司做了二个工程,一个工程于3月底完成,做的时候没有签合同,(当时有一部分整改质量没达标,汇报给公司后公司以口头形式同意他们自己完成,最后议价的时候把工程款扣除了一部分)就以扣除了一部分工程款的价格签了一份合同,以此合同作为结算依据。4月底(五一假前)我到公司去要钱,公司说假后给,到了假后公司又说到五月中旬给。到了五月中旬,公司以我有一部分工程没有整改完工为由不给我工程款,要求我在一定时间内整改完成,不然扣我工程款而不给我工程款。另一份工程在2月份开始做,由于是长期工程,当时协商好是以季为结算单位,即1至3月份为一季,4至6月为一季(公司给我看了其他人的结算方式也是如此),签订合同后至今未付工程款。(二份合同都是一个模板,只改了一下项目名称和价格,工程具体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没有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其他的一模一样,基本上和谈的内容不一致,而且对我不利)请问我应该如何要回自己的工程款?

其他 2014-05-21 1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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