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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6年3月18日至今在市人民银行连续工作了18年之久,刚开始是308元/月,一年多之后,由于机房需要人值班,又增加8元/天的值班补助,这样的收入又维持了几年,直到2004年单位用人机制改革,人民银行想摆脱干系,采用了强制性手段,按照工作年限每年补偿一个半月的工资标准发放给个人,还放出了狠话说不签字的明天就不要进办公楼的大门,迫不得以才签了字拿了钱,当时拿到手的是6300元,就这样6300把我们给卖了,社会保险没交。2007年人民银行又把我们交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中间几年依然是按步就班,只是不知道自己的身份是什么,工资依然很低,社会保险还是没交,2007年转到物业,工资标准就定了650元/月,2008年才给交上社会保险,650元的基本工资+20元的电脑补助+8元/天的值班的补助这就是我的月收入,还要扣掉工资8%的养老保险,还有医保险和失业险,所以实际到手的也只有500多元/月,领导曾承诺每两年工资增加20元,6年过去了,只增加过两次工资,所以现在的基本工资是690元/月,其它的没变,我的工资从2012年起就没能达到张家界市最低工资标准,也找领导协商过,领导说就那么多钱,你自己看着办,我可以说我是这块工资最低的一个,现到手的就只671.6元/月,而且今年还未签定劳动合同。请问就他们这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我应该用什么样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其他 2014-05-21 1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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