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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装饰公司,与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工程款两千余万元。施工过程中支付其中30%,其余均由我(即乙方)垫付。后工程遇其他问题停工,甲方尚欠工程量对应总工程款的30%,约五百万元。在追款的过程,我方发现甲方签订合同时所用的公章系伪造,其并没有取得工商部门的合法营业执照。请问甲方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合同诈骗,我方应该如何合法追回拖欠工程款!

其他 2020-02-04 18:1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进行诉讼。
  • 涉嫌合同诈骗
  •   甲方拖欠工程款几年不付的,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甲方拖欠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或以其它方式所约定的应该付款之日起二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在这二年中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且甲方在诉讼中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一、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二、重视签证管理。

    三、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如果收取保证金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依法追究其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诈骗罪犯,属于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的刑事案件。
    对于工程保证金诈骗问题,可以直接报警处理,将对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便于公安机关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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