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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 我是一位在一家港资厂上班的在职职工,我从2007年9月中旬到现在的公司上班,一直到现在还是在职。入厂时与公司签了一年合同,2008年9月签了第二次合同,2011年9月签了第三次合同,到2014年9月份到期。我们公司从我入厂开始,就一直没有和我们谈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只给我们交了社保、医保以及工伤保险。所以,我有以下三个问题: 1、按2008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我在2008年9月签的那份合同事符不符合劳动法中规定的第二份合同,也就是说,在2011年9月签了第三次合同开始,是不是应该视为无固定期合同? 2、如果第一条问题成立,无固定期合同被解除和,我可以要求到哪些补偿?如果不成立,我在9月份与公司合同到期后,就不再续签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我还可以拿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吗?我可以提出哪些方面的要求? 3、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我要怎么去要求呢? 谢谢!

金融 2014-08-28 07: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符合,不视为; 2、今年9月合同到期,你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签订,否则应该按照你的工龄支付赔偿金;
  • 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1、不符合,不视为; 2、今年9月合同到期,你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签订,否则应该按照你的工龄支付赔偿金; 3、公积金看看能否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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