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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财物返还民事案件已交由法院执行局执行,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拒绝与我当面交付,让我自行运走;执行法官也让我自己拉走,这种做法对吗?应该如何办理?
现在财物已有损坏和部分丢失,执行法官让我另行起诉,但有人说法院可进行评估或鉴定来裁定,让被执行人赔偿。究竟哪种说法对,另外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

其他 2014-09-12 0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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