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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2012年夏天被骗去广西南宁做了传销,2013年升上老总以后就知道自己被骗了,逃了出来,但是他的直属下线已经有一个也上总了,也因为这个人的下线问题被告了,牵连到了父亲,请问可以怎么解决?父亲2014年过年回来以后就不在参与活动,期间也就下去一次取回自己的衣物.其后警方到家里搜查说被通缉了,那时候人不在家.现在想去自首请问如果自首了会被怎么处罚?是否可以保释出来.还有父亲患有糖尿病.年龄55

刑事辩护 2017-05-13 20:2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从轻处罚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传销是违法,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骗、胁迫而加入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中及时返还被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自首可以从轻处理的自首可以从轻处理的
  • 你好,自首可以从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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