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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一的,我们学校假期游学,八月份去西安的,去五天,收3400。但是回来以后就要补课,但学校说的好听是什么西安的文化理论学习,学西安的语数英政史地么?实际上班主任也说了是补课。班主任还有问我们绝不觉得是学校在赚钱,虽然他没有明说,但是学校不就是想赚钱么?其实西安都是不用去的吧,不过是想收补课费用罢了。补四五个礼拜,早上六点起来,晚上十点放学。请问这合理么?不是规定了普高假期不得补课么?而且那些老师的班上有一个人去游学就有50块钱的提成。

教育 2015-12-15 21:0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的。
    【追问】如果投诉无效怎么办?或者就算有效,学校又换个法子让我们补课呢
  • 你好,可以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局举报或投诉。
    【追问】如果投诉无效怎么办?或者就算投诉有效,学校又换个法子来让我们补课呢
  • 教育局举报或投诉。
  •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夜班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每天8小时工作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8小时全是夜班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领导以你们“一个月平均算下来每天都没有工作到8小时”为由,既不加人也不加工资,并无不妥,但你们有很长一段工作时间是上通宵的夜班,如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67.4小时,单位就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费,按普通的每天八小时来计算你们的上班时间,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因此,你只有在清楚了你现在的班次执行的是什么工作制后,才可能对以往的经历和遭遇,做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结论,然后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可以向你所在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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