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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3月份入职一家环保工程公司,入职时公司人事跟我谈的薪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为工资总额的25%,绩效每个季度发放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里只体现了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劳动合同里没有体现,社保和公积金按基本工资的基数缴纳。2012年6月公司考核我们部门的考核得分为95%,到9月份才发放了2012年上半年(1月-6月份)的绩效工资,2012年9月份公司说将绩效工资改为绩效奖金,其实没什么变化只是说法由原来的绩效工资改为绩效奖金了(改变的原因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防止员工因劳动关系出现问题时躲避赔偿),2013年初才发放了2012年下半年的绩效工资,下半年我们部门的绩效考核得分为98.9%,2013年4月底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告知了公司,后来公司人事部每个季度都做了绩效考核工作,但是绩效工资一直未发放,2013年11月底我开始生产休产假,2014年5月初开始回公司上班,听闻公司说2014年绩效工资被砍掉了,但是我生产休产假期间从未收到过公司任何关于取消绩效的通知,后和公司人事经理沟通向公司申请发放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的绩效工资并要求调整自己的薪资水平到原来的工资基数,公司未批准。我想请教律师以为问题: 1、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拖欠2013年1月-11月绩效工资),并且在哺乳期降低员工工资(取消绩效工资制度)? 2、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由于公司原因致使劳动关系不能维持,要求经济补偿金2.5倍上一年度工资标准(2012年3月入职)? 3、由于公司未提前通知,是否可以要求1个月的代通知金? 4、是否可以要求2013年1月-11月的绩效工资?公司人事说由于去年公司没有效益所以不给员工发放绩效工资?这种说法是否合法? 5、由于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差额?

其他 2019-10-11 02:0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保存和收集好相关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 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不正当扣绩效工资(实际上是全公司变向降薪)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t(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降职降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合法。这属于重大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须签订变更合同,明确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地点等。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像你一个同事被调去做保安,就明显不合法。辞职的话,以此为借口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而且单位还必须执行降薪前的薪酬水平。之前扣发的可以要回,辞职补偿金按照服务年限支付。
    但是,如果自己也同意了单位的调岗调薪,那就是为双方均无异议了。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公司诸多行为违法
  • 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 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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