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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林改期间,我村小组分得多块责任山,2005年林改时我村委会于同年6月召开全村组长,代表以上会议,会议一致表决,原83年林改期间划分到各组的责任山仍归各组。然而我组在不知情下有一责任山被村委征用给矿山老板,经查此林地征用协议没有时任村主任签名,仅盖了村委公章,时间是2005年7月14日,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该如何维护我组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 2014-06-05 15: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据你所述情形,建议你可搜集证据启动法律程序来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您好,协议无效,没通过合法 审批手续是不能将集体土地出让的
  • 请律师具体审查。
  • 要看具体情况
  • 具体要看当时是如何签此协议的,方便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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