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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辆京牌车,签有协议,有效吗?

其他 2014-06-05 12:1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在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以物抵债、节省费用等多种原因未及时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n\n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n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 建议具体咨询相关的车管部门。
  • 只是使用协议,车辆所有权仍然归登记车主所有。
  • 您好,咨询交管部门~
  • 我建议您咨询一下交管部门!
  • 协议是否有效还是要看协议的内容的,但是这么做对双方来说都是有风险存在的,建议谨慎处理。
  • 你好,协议没有法律效率,如对方出现重大事故,无能力赔偿的,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 对内有效,对外无效。存在风险的
  • 您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毕竟车牌仍登记在原车主名下,有些事情会造成一定麻烦。
  • 你好,建议咨询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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