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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主,房客被楼下邻居投诉扰民,说房客总在半夜带一帮人回去,穿高跟鞋在地板上来回走动,夜里用音响唱歌,严重影响他休息,邻居给我打电话时我已将通话录音,因房客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到楼下邻居家时,我上门负责帮邻居修缮赔偿,回租赁处一看,房客把我的家用电器严重损坏至无法使用,厨房、阳台存放的物品散发出恶臭,我可不可以以这些事实直接与房客解除租赁合同,请问这些都是不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我注意到了其中的“按照约定”,我和房客是通过中介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在三方合同中没有因房客扰民、房客损坏家电等我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约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还适用吗?

其他 2014-06-06 14: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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