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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主,房客被楼下邻居投诉扰民,说房客总在半夜带一帮人回去,穿高跟鞋在地板上来回走动,夜里用音响唱歌,严重影响他休息,邻居给我打电话时我已将通话录音,因房客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到楼下邻居家时,我上门负责帮邻居修缮赔偿,回租赁处一看,房客把我的家用电器严重损坏至无法使用,厨房、阳台存放的物品散发出恶臭,如果我和房客是通过中介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在三方合同中没有因房客扰民、房客损坏家电等我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的话,我可不可以以这些事实直接与房客解除租赁合同,请问这些都是不是《合同法》中的不合理使用租赁物?

其他 2014-06-09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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