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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父是名雇员,于日前开公司大客车直行通过一丁字路口在马路正中间与横路的电动摩托车相撞导致对方一死一伤,事发后我伯父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警全力参与救援,现在交警队称初步判定我伯父为主要责任,将其拘留,拘留通知书上写着: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xxx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请问 1.我查阅了对应的第八十条规定里的7条,没有发现与肇事罪相关的,请问这封拘留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 2.交警说初步判断我伯父为主责,但没有出具任何事故责任书就直接刑拘的做法对吗? 我方询问时只告知初判为主责是因为对方是非机动车,而我伯父机动车超速没有主动避让电摩,而具体超速多少等详情也未告知,但事发时车上乘客表述过客车开得平稳不觉车速很快。 3.事发突然,而我伯父年近六十现在情绪不稳血压急升至,又因关拘留所,作为家属实在担心其安危,想取保候审但交警队说要雇主缴纳超高额保证金。交现在交警和雇主互相推诿,两边都不给明确说法,其中是否有所猫腻?若认定书下来我方不服,起诉从新审查是否结局会有所改变? 感谢各位专家回答!

刑事辩护 2014-06-09 1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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