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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退伍。03年参加工作在大安市自来水公司上班,这个期间一直是自来水交的社保,一直给交到08年10月份。我是2008年调入大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处工作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是单位一直没有给交社保,(包括所有的职工)。2012年的时候根据文件我们跟房产合并成立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但在今年年初才合并过去。现在的领导要个我们交社保,但之前的必须自己自行保上。包括单位应交的20%也都个人往出拿钱,我在四月份的时候往国家信访局写过一封上访信。前几天城建局给出了个处理意见,说是根据《劳动法》和聘用合同的要求,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原大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处自收自支的收费来源及单位性质,因收费不足,除保证职工的比例工资和必要正常支出外,连工资都无法保障更没办法为职工参保。因此不足以支付其他费用。所以多年来没有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然后局里给了两个意见,一是由个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处和房产合并前的养老保险费。二是没办法承担之前的费用就不给参保了。我想请律师帮我写一份复查申请书。

争议解决 2014-06-09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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