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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周*在94年结婚,婚后3年离婚,有一女儿,但离婚后第二天我们就在一起生活,2003年,在给孩子过生日那天晚上,因买水果,丈夫与卖水果的发生口角,被其伤害住院,2004年又作第二次手术,这次的医药费是我给付的,后来康复了,2006年,丈夫周伟又因得肝癌去逝。案发十年后2014嫌犯被抓,丈夫被鉴定为重伤害二级。请问,在这起伤害赔偿中有我的那份没?另外,我在丈夫第二次住院发生的费用能否在赔偿中要回?我有收据,一共花8330元。现在我的婆婆还健在,女儿也20岁了,我仍然单身。

其他 2014-06-10 1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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