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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尊敬的律师先生或女士,我现在面对的是执业药师证挂职的问题,现在新版GSP要求法人或是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资格才可以,现在有公司要聘用我,但要求挂企业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这是在省药监局都有备案,但他为了不让我有心理上的压力,私下想与我签份协议,您说到底这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下面我把协议的范文发给您看一下:关于挂靠(挂职)企业负责人的协议声明书   因药监局的文件精神,开办零售药品经营机构其企业负责人需要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无此项资格将不予受理新版GSP申请认证。**堂大药房系XXX先生全额投资开办,并由XXX先生本人担任**堂大药房法人代表,承担其企业的法定责任。但因投资人陈开义先生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故聘请XXX执业药师担任**堂大药房企业负责人,以方便办理药房证照和新版GSP申请认证工作。执业药师任职企业负责人只是挂职形式,其执业药师本人不承担企业负责人的任何权利和法律责任,企业经营活动当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全部由企业实际投资者(管理者)XXX承担。其**堂大药房与挂职企业负责人无任何法律关系。   企业实际管理者(投资人)XXX先生特此声明,立此为据。企业实际管理者(投资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挂职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本声明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见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现在我的疑问是,若是企业出现操作不当或违规的话,是按药监局那份注册的档案为法律依据,还是这份协议为依据呢?若是企业操作出现违规或违法,我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请您赐教,急,谢谢

其他 2014-06-12 16: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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