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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儿父母出资200万,女儿出资50万购买房屋,房产证写女儿的名字,准备将房屋公证为女儿个人财产,需要女儿的爱人一起去公证吗?

离婚 2020-01-13 22:4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写的是女儿的名字,只要证明是由父母出资就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公证无法做这样的公证。建议你们夫妻和父母就房产资金来源和房屋归属共同签署协议约定,然后办理这项公证就可以。
  • 建议经过公证,按照您的描述,应该是可以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但其婚后50万的出资升值部分应该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 最好去,因为这样今后就不会有麻烦。
  •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 你好,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4、因此,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房屋是自己父母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对方就无权要求进行分割。建议详细咨询。
  • 您好! 第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 第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 第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的约定。
  • 需要的。。。。。
  • 你好,需要的,具体建议咨询当地公证部门的。
    【追问】那现在的房子算是女儿个人所有吗?
  • 你好,如是父母赠与给女儿一个人的,可以办理赠与公证,写明房子给女儿一个人所有。
    【追问】可是有50万是女儿自己出的,这个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这样还算父母赠予女儿一个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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