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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一直拖欠我13年部分工资工资,14年3、4、月份工资,我依劳动法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我工作未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我提出赔偿。我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2、单位合同中写到,“双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合同签订地点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时间最少3个月以上,如乙方未交接就离职,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是否符合法?这一条在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还有效?3、在拖欠工资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拒绝交接?

其他 2014-06-17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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