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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78年参加工作,国营企业正式工人,三级残疾。1995年底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日期从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然而,1997年下半年公司突然要我“歇岗”,谁知,这一“歇”就“歇”到现在。“歇岗”期间公司既未再安排上岗,十多年来的月工资100多元、200多元、300多元都发,到现在也只370元。最近,我去查了个人公积金,发现其中存在问题:(1)从打印的《个人公积金基本信息表》上看,开户日期:2000-7-1;月均工资:240元;单位月缴额:12元;个人月缴额:12元。开户至现在的缴费基数一直为月均工资240元。(2)从打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表》上看,2000年7月至2006年12月缴费总计628元,后于2007年4月27日补缴5332元,但其缴费详单无法打印(各月),也就无法确定月基数和月缴额。(3)打印资料显示,缴费的完整记录只有: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间,其中有的月份缴费24元;有的月份缴费共计52元,含企业与个人各占50%,即月缴费为12元和26元。(4)打印资料显示,2008年7月至今未缴,且个人不知帐户已封存。问:我可否起诉公司为我补缴公积金?

其他 2019-10-21 20: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起诉公司为我补缴公积金
  • 职工在退休后,住房公积金就停止交纳了,职工可以将已经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 下面是相关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⑼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有单位办理,是需要劳动合同的。
    个人没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4)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5)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6)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7)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职工账户在封存状态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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