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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们那地方因修路,所以房屋和土地被政府征收了,可当时我因为其他事没在家,结果我父亲在没有得到我任何委托的情况下就与负责我们队的房屋征收局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协议。后来我回来了,我不认可他们签订的协议,在经过我本人与征收局的人谈后重新签了协议,之后赔偿款也打给了我,但当时他们的工作人员什么都没给我看,(房屋征收赔偿标准)。我当时也不懂。这么几年过去了,现在我感觉当初的赔偿有好多地方不合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才可以维护我合理的权利?

其他 2014-06-22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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