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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案。B1只和B2做一个生意项目,B2和多个合作者从事多个生意项目,资金断拖累了B1、B2和A之间的贸易。以个人名义的合同。供货商A起诉B1,B2同一地址的两位合伙人。一、一审诉求:一、支付货款,支付违约金。A及B2出庭应诉,B1席缺(多宗生意失败走路了)。一审法官支持货款,没有支持违约金。二、A立案上诉要求支付违约金。B2没有提交上诉材料,但有出庭应诉。B1没有签收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公告送达),从B2得知诉讼情况后,邮寄了上诉状给二审法官。曾参考: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问:一、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理。二审法院是否不能以职权追加B2为第三人?二、B1只是邮寄了上诉状给二审法官是否等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否体符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法定条件。

其他 2016-06-09 0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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