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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追尾事故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追尾事故有什么规定?

其他 2010-04-13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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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追尾事故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一方追尾,另一方无过错,追尾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有过错,减轻追尾方责任。   发生追尾事故的原因很多,比如驾车时接打手机,车内打闹,疲劳驾驶,捡拾车内物品,被路旁突发情况分散注意力,路口未减速,着急赶路超车等。   发生交通追尾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1、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5、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在车后50—100米外,高速公路150米外,放置警示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也应开启示廓灯和后卫灯。   6、不要站在两车中间观看车辆损失情况和协商赔偿事宜。   7、车上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   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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