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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今年3月在一楼盘交五万元定金决定买房,现在签合同发现合同不合理,要求开发商修改,1逾期交房和产权证违约金为万分之3,我觉得太低,至少应该是每天吧。2面积差异处理为以合同价按实结算。我要求要有百分之3内的误差标准。但开发商表示合同不能改,前面已有很多签了,不能改。承诺签了合同后,再另和他们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可以同意我的修改,但不能附加在原合同里,属于另签补充协议。请问这样与前合同冲突的协议有效吗?如果有效我该注意哪些呢?

其他 2019-10-22 21:5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补充的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内容的更改,开发商违约,先按照你们的合同进行处理,有抵触的部分按照补充协议进行处理,如果是相同部分,按照与合同进行处理。
  • 一般不违法的合同是有效,建议不要同意的,如果你们签订合同以后,对方不和你签订补充协议就麻烦了。
    【追问】协议是和合同同时签的,这样否定前合同的协议有效吗?有对协议公证的必要吗?
  • 你好,补充的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内容的更改
  • 购房违约金的计算  在开发商的合同中一般都有规定,有的是预期90天内,按照已付款利息支付,从合同交房到实际交房计算。  第一付款利息就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日计算。  第二违约金计算,根据双方约定合同按多少比例的计算方法,例如:按照全额房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那么就是用全部房款乘以万分之一再乘以违约日期。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事项包括:  (1).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 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 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 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 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 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逾期导致违约的情形,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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