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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的赔偿法律依据

其他 2019-03-02 23: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处理的规定。 依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房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综上所述,一次死亡4个人为“较大事故”。关于调查处理的规定,请查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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