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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晚,前妻伙同其母亲对我予以殴打,并于殴打后抢走了我的手机和钱包,我的钱包里有现金300余元,银行卡4张,分别为北京银行卡1张,浦发银行卡1张,华夏银行卡2张以及身份证。被抢不久,我通过查询得知,银行卡里的12000元被农业银行ATM机取走。事发后我及时拨打110报警,前妻向办案警官说只取了我浦发卡的钱,而且是我自愿给的。在向办案警官陈述案情的过程中,我提出对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调取,监控录像可以清楚的显示前妻抢走我钱包后去取钱的细节情况,可以证明前妻并不是只拿走了一张银行卡。因为我通过在网上银行查询得知,有两张银行卡被别人取走钱,通过银行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前妻是不是只拿一张银行卡取钱,可以看出王x是不是拿着我的钱包从里面掏出我的银行卡取钱。如果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王x拿着我的钱包从里面掏出两张或者以上的银行卡取钱,那么,就可以很清楚的证明王x给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是虚假的。银行的监控录像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结合我与王x在派出所做的笔录,可以清楚的证明案件事实,但是管辖的派出所并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而是听信了王x的一面之词,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书。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4-07-01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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