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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如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刑事辩护 2014-07-01 14: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甲公司有这样的权利,甲方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对方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不善,需按照对方要求提供担保,乙方就必须履行先给付义务
  •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以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预付款,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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