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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九月份我在学校打工,在学生食堂做了七年,管理女生寝室有两年半,在学校一共做了九年半到九月份就是十年,现在每月工资八百,节假日,假期没有工资,我要求学校加工资,学校不同意,由于工资低我不想做了,请问我有权利要求学校给予补偿吗?

刑事辩护 2014-07-02 1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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