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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时间为2010年8月至2014年1月12日,从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6月27日为产假时间,签合同是从2011年7月到2013年7月,合同到期后至我休产假结束,公司都没有续签合同,产假期间,公司为我发了基本工资,但是我的生育津贴比我的工资高,现在产假结束后去上班,被告知无合适工作岗位被辞退,请问我能获得什么补偿,需要清楚的根据劳动法的哪条,怎么维权

其他 2014-07-04 1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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