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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朋友为名强奸一名25岁女孩,怎么取得对方谅解,强奸罪成立。

刑事辩护 2016-09-05 22:26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积极和被害人一方协商赔偿。争取达成谅解。如需律师帮助,可以来电联系
  • 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女方控告强奸的罪名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如果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则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构成强奸罪,而且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 强奸罪成立,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建议与对方协商,争取对方谅解。
  • 您好,认错态度良好,争取对方谅解,补偿对方~
  • 协商解决赔偿
  • 你好,涉嫌刑事犯罪。
  • 你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 你好,,可以协商赔偿,得到对方的谅解,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 那就要看怎样和受害人一方沟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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