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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天津津南一家韩国独资企业的职员,负责公司的进出口贸易文员工作,在这家单位工作了七年了,从大专毕业就在这里工作至今,今天我们领导要求我跟3个工人去北京去干一些操作工的工作,我认为这是我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我拒绝,领导不同意,我要求公司付给我去北京工作的钱,领导不但没有答应,还说我5月份迟到太多次要求我写检讨,我写了检讨之后,公司给我下了一个记大过处分,北京没有去,但是却得到一个记大过的处分。我对公司的处理方式很失望,在公司的七年里,没有全勤奖,每个月除了五险一金外有2000元的工资,每次迟到都会扣10元钱,而且2009年至2012年公司强制要求加班36小时,并且不加满36小时就扣钱,除了这36小时,平时加班一小时5元钱,特勤一天50元。从2014年开始公司不给发工资条了。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我能要回公司以前扣我的加班钱,并且找回我迟到扣的钱,还有平时加班5元,特勤一天50是否合理,还有如果我离职的话可不可以要求失业补助,是不是工作七年就给七个月的工资,包括保险吗

其他 2014-07-05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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