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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我发现我老公与一名声不怎么好的发廊女子有不正当交往,当时我在中山做生意家里开始发生吵架打架,7月31日我们夫妻打的不可开交在中山报警,8月30日我回老家找那女子评理,双方又搞到派出所去调解。2010年冬月初一在我们夫妻暴力相残后我又去给那女人敲警钟,要她在不要给我老公打电话了,她不答应。2012年8月26号我又发现他们不正当的电话约定,被我在舞厅抓到。回家后我气愤之急把我老公的两条腿几乎打瘫,朋友们来劝和我才罢休。07年到2012年老公写的不在与那女人来往的很多保证书一直我保存着。今年6月17日晚上9点到9点24分我又听到他们长时间的暧昧电话,24日早我赶到那女子家,她凶狠狠的用语言刺激我,当时我失去理智与她打了起来,我脱掉脚上的鞋子把她头打破了,她去鉴定是轻伤。派出所找我要我赔偿。我不同意陪药费。那女人现在在告我,想问问;在这几年我给她敲了3次警钟不要与我老公联系,如果我老公打电话给她就要她告诉我,那女人又不同意。这件事情给我的人格,身份权,职业,工作,生活,家庭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我可以告那女人给我精神赔偿吗?

其他 2014-07-07 1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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