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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门面房出租,现在租期未满,(2013.12.7日起租至2015.12.6止)。承租的乙方要退租,我说那我可以收回,乙方要我给5万转让费才肯让我收回,或者两年不给租金。之前乙方是在别人丙方手里接过来的,当时重新签了合同。店里的货品我说不关我的事,是乙方接手也好,还是丙方自己处理,我都不管。据乙方说她给了别人5万转让费,签合同时乙方也没有跟我说出了这转让费,以前我的店出租给别人也有再转手的,但按合同告知过我,经我同意后,才转手的,中间没人给过转让费。乙方的5万转让费我一分钱也没拿。附:合同第四条.关于退租:如乙方因某种原因退出,必须在两个月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以后,方可退房。在承租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门面私自转租及转让给第三者,如确需如此,需通过甲方同意。现在我该出这5万转让费吗?乙方要求合理吗?有何依据?谢谢!请尽快回复好吗?

其他 2014-07-05 2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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