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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10月10日递交行政起诉状,15日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已在县政府复议过,已有复议前置条件)。法院2014年1月7日给我送达开庭传票(没有给我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没有通知受理,开庭时被告说2013年12月25日通知其答辩,即证明行政复议业已受理。法院把我的诉讼日期定为一月7日有法律依据吗?法院以此推断行政复议受理先于行政诉讼受理正确吗?

其他 2014-07-07 2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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