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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在2月末到期,单位说续签合同我已经签字了,但是到3月19号那天单位说不让我继续在那做了,而且这段时间的工资也没给开。还要求我赔偿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进行的培训的培训费8000元,合同上明确写着在合同期内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要赔偿培训费,但是是他们先不让我做的而且是在合同到期之后,还要求我赔偿培训费。请问这个能否成立?还有就是单位一直不给我开离职证明,后来检查大队去到7月份才给我开,我能否要求赔偿3月20日到现在期间由于未开具离职证明给我造成的损失及双倍工资?这样能成立吗?还要求什么证据吗?

其他 2014-07-10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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