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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我在做心脏手术期间,单位说发了函,函我也没收到,单位说函自发出之日起不管我收到与不收到都算我已经收到了,现在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说我旷工,我没有签字,我在本单位工作了十年了,写旷工是否就没有经济赔偿了,我如何处理,但是我有一年没有上班,我们属于单位打电话通知上班就要出海的,不打电话就不上班,单位有规定8个月不上班就属于旷工,我发现心脏病正好超过8个月了,还有一个问题劳动仲裁的话我再去应聘单位,应聘的单位会不会知道,外地户口的交了失业保险,但是没有就失业证书,单位说外地户口的不给就失业证,我属于跟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公司签的合同然后下派下面的公司,像这种央企垄断行业,仲裁成功几率大吗?,我现在只有住院做心脏手术的证据,其余的我都没有,连合同都没有,我们签完合同后员工那一份是不给个人的,您在百忙之中回答我的问题,非常感谢(备注:我属于海上特种作业,有心脏病是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也没给我调换别的工作,头7年体检一直是合格的,最近一年多发现的心脏病,我这属于职业病吗?)

其他 2014-07-11 1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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