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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个工作总是出错、与同事关系也不融洽的女员工,2013年六、七月就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刚好她又怀孕了,她的劳动合同又于2013年8月4日到期,于是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在其修完产假时解除。她于2014年3月4日开始休产假,顺产、晚育,98天+30天晚育假,产假于2014年7月9日结束。现公司不想用此人,她又在哺乳期,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程序,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有哪些?谢谢。

其他 2014-07-11 13: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 你好,哺乳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按照以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处理
  • 您好,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果对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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