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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于六年前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母亲为法人代表;李甲为总经理。2014年4月由李甲发起、与徐乙、刘丙合伙成立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注册地址就在A公司地址;经营与A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由李甲担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和总经理。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向工商局申报的三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股份比例分别是李甲55%【55万元】、徐乙23%【23万元】、刘丙22%【22万元】。并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迟于2014年12月31日前缴足【注:至7月11日止,3名股东都还没有缴一分钱】。但是,在2014年6月份办完工商注册手续、并拿到营业执照后,李甲单方面决定:1、李甲应认缴的出资额55万元中,他实际只缴5万元现金;另外50万元他把A公司的设备及原材料作价抵顶;【注:未经过评估,也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2、刘丙由于掌握核心产品技术,其22%的股份【应缴22万元】为干股,不需再认缴现金;3、李甲的妻子到B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和会计。请问:1、李甲和刘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虚假出资罪?2、徐乙感觉不公平和被骗,决定不出资、并提出要退股和退出公司。但李甲不同意,并威胁徐乙:“执照都办出来了,不出资是要承担责任的,还可以通过法院判你强制性出资”。请问:李甲说的有道理吗?如徐乙就是不出资,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后果?3、在工商局注册时,约定和申报的是现金出资。如果现在李甲单方面改为用设备、原材料出资,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可行?违不违规或违不违法?4、李甲私自决定让其妻子担任B公司会计和财务部经理,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其他 2017-09-20 05: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般来说,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1涉嫌虚假出资;2、承担违约责任;3、也要承担违约责任;4、看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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