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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借款合同,经法院已判决生效执行,借款人无力偿还也被拘留过。但其中有一个案情无法被证实,当时庭审时因证据不足不成立。案情是这样的:借款人有两个,现在称甲和乙,乙方当时需用钱,主动找到甲方,让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说借款6万元,注意是6万元,当时贷款人和担保人都同时在场,甲方出于信任签了字,而乙方利用甲方只有小学没毕业的文化程度,对合同知识不了解,故意在借款金额填写处前面留空,给甲方看的时候写的只是6万,等到甲方签字后,私自将金额前面加上了贰拾。庭审时乙方已逃逸无法找到,贷款人一口说定是29万。庭审时甲方有两个不利因素,一是借款合同没有留存一份,二是借款合同的字迹只签字是甲方书写,其余部分都是乙方书写,所以当时放弃了笔迹鉴定。经过长时间寻找,知道了乙方的下落,甲方找到乙方,并偷录下了对话内容,乙方承认当时是骗了甲方。请问,这个证据有用吗?是要重新起诉吗还是要如何做?

其他 2014-07-14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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