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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口头约定转到行政助理岗位(3个月考核期后调整工资)现在过了半年还没有考核结果,现以部门职位满了为理由,改称行政助理岗位是临时岗位,不存在转岗和调整工资,提出转到其他岗位,本人不同意,领导就说不愿意去其他岗位,那就做待岗处理。本人已在公司工作4年了,(常日班)能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然后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请律师帮忙解答下。谢谢。。

其他 2018-04-22 08:45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转岗培训记录中明确为行政助理岗位,现在取消行政助理岗位但双方对转到其他岗位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 不能以口头约定为证据,你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
  • 口头约定很难取证,最好是在劳动合同上约定。
  • 难,你所说情况不符合该规定。
    【追问】那遇到这样的情况。要怎么处理?谢谢
  •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本条是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的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订立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居于主要地位,劳动者也不因此而处于从属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是指在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两个方面合法。  劳动合同经依法订立,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谓依法订立,即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并在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就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 请向劳动监察投诉。
  • 你好,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定要有书面材料,你可以继续在原有岗位上班。也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原岗位是指 有转岗记录的但没有其他书面记录的行政助理岗位,还是指接手行政助理岗位前的那个岗位?谢谢
  • 只是咨询的,找劳动局。要律师处理的,律师费5千起。
  • 不能以口头约定为证据,你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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