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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妻2006年结的婚,2007年前妻与一个有妇之夫的男人有亲密关系,经已证实,在当时大儿子不到一岁,考虑到小孩的问题,没有办离婚手续,关于前妻出轨的事实作为男人心里一直很不好受,2011年二儿子出世,当这么多年来,前妻对二个儿子很少管,都是我爸妈在带,经过很多事,我和前妻的关系已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2014年04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双方对离婚协议已做初步沟通,1、二个儿子由男方抚养,并负责所有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和学费,女方得到男方同意下可以在不影响小孩的学习可以有探望权;2、现有的房产使用权由二个儿子平分(当时离婚前不是这样说的,这是签完离婚协议后发现);3、所有的债务由男方负责;4、男方需支付...钱给女方。现男方已支付完女方要求的费用,可离婚后女人出现以下不能让我想到接受的事情:1、一而再的去我单位闹事,在深夜里致电给我领导和同事与朋友,并恐吓我朋友,造成我的工作无法开展,我现在还有二个年老的父母和儿子需我抚养。2、在我未同意的情况下,半夜回到我的住处吵闹。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去法院进行控诉更改之前签的离婚协议,更改的内容:1、如果我的前妻再次骚扰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我是否可以禁止我前妻对小孩的探望权和要求共同承担小孩的抚养费;2、因我如要买车还是其他的,是需要房产证明,所有把原二个儿子使用的房产权改自己呢?如果需要做这么,是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 2014-07-18 0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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