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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三月发生事故右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已经认定了工伤,医疗期一年,可是公司每月要我去医院请病假,说不请病假算我旷工。请问我在医疗期内有没必要去请假?

行政诉讼 2019-12-31 08:5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法规规定医疗期一般为一年,但是可以少于一年,具体时间应当由医院出具的病休医嘱为据。如果医生无法出具,应当正常上班。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使用的劳务人员,则不能终止劳务合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得到病假工资或伤残津贴,单位不需对其护理负责。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可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
  • 可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
  • 你好,可以请假的。
    【追问】去医院医生说我做轻松的事情没问题不是很愿意帮我开请假单,我很担心我脚出事。
  •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追问】去医院医生说我做轻松的事情没问题不是很愿意帮我开请假单,我很担心我脚出事。
  • 你好,需要请病假
    【追问】如果医生不给开假了呢,说我做轻松的事情没问题,我怕我脚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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