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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到电动车,电动车上三个人,我是电动车驾驶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八二,同为受害方我帮其他两人垫付医药费。肇事方逐一赔付完毕后,其中有一人结案后不还我九千多元医药费,称我在此事故中有责任,因此不还。医院单据都已经交给其本人用以结案,我手上只有七千多元当时在医院收费处刷卡的银行凭条,其余为现金支付的没有留下单据。当时都说过结案后还我帮其垫付的医药费,我想知道这个事情跟我在交通事故中占的事故责任有关系吗?应该按照一般债务关系起诉还是别的什么呢?

其他 2014-07-30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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