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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在学校门前,与门卫发生口角,打了两人,均为轻微伤(其中一人实际未伤)给以经济赔偿,签订协议不予追究,并受到公安局拘留15天处罚,现公安局重审案件,向检察院以寻畔滋事罪报法院,判刑,请问,已经被处罚了,为什么还要判刑,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

诉讼 2014-08-04 1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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