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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前几天我在珠海拱北和房主签了一份二手房的合同,是说好要总共付1345000元的,我就付了100000的定金。可是后来再签其他合约的时候是另一个人,说是房主的亲戚,房产权转让了给他,而合同上是写共付510000元。问及原因,房产中介人就说是因为这样可以逃多点税。我就鬼使神差地签了。可是后来却骗我说向银行贷款成功,实际上由于房子太老,是1998年前建的,所以想贷款港币不成功。现在我失望透了,想追回100000元的定金。大家看看这过程我如果打官司自己会不会吃亏呢??非常急切想要得到高人指点!!!谢谢!!!!

刑事辩护 2014-08-01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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