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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件事有没有时效期?因为很多劳动者当初是不知道能有经济补偿,否则当时就会问用人单位要,即使录了音也只能证明单位只是不想给而并不是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事情。劳动者必须是已经离开单位还没有拿到钱才能证明单位确实没有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这时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向单位要加倍赔偿金呢?

其他 2014-08-04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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