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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在去年我们上班期间内通知补签了一份这样的补充协议,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12、乙方在此同意,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乙方的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种岗位进行调整,无须再次征得乙方的同意。同时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调整后的工种岗位对乙方的劳动报酬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后的工资报酬等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因乙方的能力表现不能符合本岗位工作,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甲方可安排乙方待岗培训,并根据培训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待岗培训期间的工资按照厦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帮忙看下,这条是否有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小违背,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现在我们公司就准备按这条协议来操作进行变相裁员,以达到逼人主动离职,以规避经济赔偿 问题补充:现在公司已经对我们安排培训了,培训已经结束,至今还是在待岗处理中,下一步就是给我们的待岗工资按厦门最低工资发放来处理,如果这样我们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4-08-03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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