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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2月入职某企业一直工作至今。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每年组织续签劳动合同时,都是发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并指定合同期限为一年。最后一份合同期限是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5月30日,企业以严重亏损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我除了要求经济补偿金之外,是否能以企业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余额。

其他 2014-08-07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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