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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因是为经济纠纷,2014、06、17号下午2:50分,我约好了八、九个朋友去我办公室谈业务、壮胆、撑场面,我安排他们在我办公室喝茶。而我去隔壁的办公室,叫我舅舅写好解除合作协议后,我投资的本金及利润承诺书,可我合作伙伴《我表舅》施**误认为带人来打架,我再三解释,不是来打架的、是来谈业务的,他根本听不进去,主动出击,叫了十几个人,吩咐他叫来的人打我带来的人,就此这样发生了斗殴事件。结果吃了点小亏,就报案,做了6人轻微伤。找关系,使得万年公安局定我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我30天,后经7天,检察院批复: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我还有俩同伙公安局还是网上通缉。请问律师如何是好?

刑事辩护 2014-08-09 1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应辩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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